浙江省文物局、省财政厅联合举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培训班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26       作者:

    1月23日上午,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在杭举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培训班,来自全省有关市、县(区)文广新局、文物局,有关市、县(区)财政局,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直文博单位具体负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的180多名同志参加了此次培训。

  浙江省文化厅副厅长、浙江省文物局局长陈瑶在开班仪式上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增强,中央财政对文物事业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仅2013年就达到了70亿。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共同下发的《新办法》既突出了文物保护工作特点,又体现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新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分配科学、流程清晰、责任明确、便于监管的文物保护经费管理机制。她强调,浙江省各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了解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和维修需求的基础上,认真谋划布局,突出重点,在经费申报、资金下达、项目执行、后续管理等阶段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保持经常性沟通,共同把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做好。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胡红、省文物局综合处李俏分别对《新办法》、预算编制规范和资金申报系统等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和解析,对2014年浙江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要求各地在规划项目时,要早规划、早准备、早启动,努力形成结项一批、实施一批、备选一批、论证一批的项目库滚动管理机制,使我省的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更体现浙江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和特色,在中央专项资金总盘子里占据浙江应有的份额。

  会上,各参训代表认真学习,非常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这次培训,是我省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首次举办的全省性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培训,对促进推动浙江省文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而实现保障文物工作健康发展,文物有效传承、永续利用的最终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后,浙江省文物局、浙江省财政厅将继续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浙江省文物局 李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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