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接受文物捐赠要依法合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2       作者:

     文物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文物收藏是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重要方式。接受捐赠是博物馆藏品的重要来源,国家对此一向给予积极鼓励和倡导。新中国成立以来,周叔弢、潘达于、郑振铎、顾公雄、张伯驹、孙瀛洲等收藏大家捐赠了自己的毕生收藏,丰富了上海博物馆、南京博物院、天津博物馆及故宫博物院等文博机构的收藏,故宫博物院特在景仁宫为捐赠者立榜以记。

  但是,捐赠的东西可能良莠不齐,甚至可能掺杂有赝品。赝品入藏博物馆,必将损害历史的真实性,遗祸无穷。文物是历史的见证物,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博物馆入藏的底线。因而,博物馆对社会公众的捐赠,应履行必要的程序。这既是对受赠者负责,也是对捐赠者负责,更是对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所负社会责任的真实担当。

  国务院2015年3月颁布的《博物馆条例》明确规定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鉴定和调查程序,对受赠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另外,“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展陈时“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博物馆无论国有还是非国有,在接受捐赠、入藏文物藏品的过程中,均有合法渠道可以组织相关鉴定评估,以确保文物价值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文化部2009年10月颁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国家文物局2014年10月批准七家文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试点工作,为公众提供文物鉴评服务。

  从国际视野看,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章程及其职业道德准则,均要求博物馆不得收藏来源不合法的物品。我国博物馆在遵循此项规定的同时,在当下社会生态中,应更加注重拟接受捐赠文物价值真实性加以慎重考量。唯有如此,博物馆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价值方可得以持续维护。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将文物捐赠给博物馆收藏、保管和展示,这一初衷在法律法规规范下将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使捐赠者、受赠者和社会大众都从中获益。

转自: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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