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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作为世界第二大运动,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我国足球运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投身于足球运动。作为一名足球专家,我有幸参与其中,为我国足球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以下是我申请成为足球专家的理由。
一、专业素养
1. 系统学习足球理论
在我国足球运动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深知理论知识的重要性。自大学起,我就系统地学习了足球理论,包括足球战术、体能训练、心理调适等方面的知识。我还关注国内外足球发展动态,通过阅读专业书籍、参加研讨会等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
2. 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理论的基础上,我积极参与足球实践。我曾担任校足球队教练,负责训练和比赛安排;参与过业余足球联赛,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实践中,我学会了如何发现和培养足球人才,为青少年足球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传承足球精神
1. 热爱足球,传播正能量
作为一名足球专家,我始终怀揣对足球的热爱。我认为,足球不仅是一项运动,更是一种精神。通过传播足球精神,可以让更多人感受到足球的魅力,从而激发他们的爱国情怀和团队精神。
2. 关注青少年成长
青少年是足球事业的未来,我深知关注青少年成长的重要性。在教学中,我注重培养青少年的足球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让他们在足球运动中找到自信,健康成长。
三、助力足球事业
1. 提升青少年足球水平
我坚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提高我国青少年足球水平。为此,我将深入研究足球训练方法,结合实战经验,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2. 传播足球文化
足球文化是足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将积极传播足球文化,让更多的人了解足球、热爱足球,为我国足球事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我申请成为足球专家,是为了传承足球精神,助力青少年成长。我相信,在足球专家的岗位上,我能够为我国足球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推动我国足球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额 LZ不是球迷吧?问题我基本看懂了汗真多。。这是复制来的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足球专家申请理由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足球专家申请理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足球专家申请理由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以上,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副总裁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让-马克·博斯曼是一名比利时足球运动员。1990年,在他与比利时列日队俱乐部的服役合同即将届满之际,列日队俱乐部给他开出续约的新合同。新合同规定博斯曼今后的报酬为每月3万比利时法郎,这比博斯曼前一合同中规定的每月12万比利时法郎(约合美金2820元)的报酬少了很多。博斯曼不愿与列日队俱乐部续约,俱乐部遂按照比利时足协的有关规则,将博斯曼列入了足协的准备转会的球员名单。根据当时欧洲足球界的转会制度惯例——该惯例为国际足联以及欧洲足联的转会规则所确认:合同到期后球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另一俱乐部必须向球员原所属俱乐部支付一笔球员转会费用,列日队俱乐部对博斯曼转会所要求的转会费是1174.3万比利时法郎,这一价格是列日队俱乐部在1988年购入博斯曼时的价格的四倍。后来法国的敦刻尔克队俱乐部与博斯曼洽商后,表示愿意招募他,并与列日队俱乐部展开了关于博斯曼转会的谈判。1990年7月27日,两个俱乐部达成口头协议,列日队俱乐部同意将博斯曼租借给敦刻尔克队俱乐部一年,后者需要向列日队俱乐部支付一年的转会费(名为“租借费”),一共120万比利时法郎。同时敦刻尔克队俱乐部与博斯曼签订了书面的球员合同。然而,后来由于两个俱乐部之间就租借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发生争议,列日队俱乐部担心敦刻尔克队俱乐部的支付能力,没有向比利时足协申请博斯曼去法国踢球的许可证书。根据口头合同,敦刻尔克队俱乐部只有在收到博斯曼的许可证后,才会支付转会费,由于未能收到许可证,敦刻尔克队俱乐部没有支付该笔转会费,并于1990年8月3日宣布取消与博斯曼签订的球员合同,博斯曼转会未果。根据比利时足联当时的转会规则,列入转会名单的球员,要么转会,要么就接受原俱乐部开出的续约合同,否则转会期满后,任何俱乐部都不能接纳他。由于博斯曼最终没有接受列日队俱乐部开出的新合同,所以他将在接下来的1990—1991赛季中处于失业状态。博斯曼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在1990年8月6日将列日队俱乐部告上了比利时法庭,后来还将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追加为被告。博斯曼起诉的理由是,根据1957年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第48条之规定(经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及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修订后的条文为第39条),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劳动者都有权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平等就业。被告要求转会费的行为限制了自己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就业的权利。而被告欧洲足联与比利时足联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转会费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足球运动项目自身的利益。转会费规则可以防止弱小俱乐部的优秀球员全都流失到财大气粗的俱乐部去,以至于俱乐部球队实力的差距越来越大;转会费制度还可以鼓励各俱乐部培养青年球员,防止各俱乐部辛苦培养的青年球员被其他俱乐部随意挖走。比利时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欧盟实践,各成员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涉及欧盟条约的解释问题,各成员国法院可以向欧洲法院请求咨询,要求欧洲法院就欧盟条约及法令的解释问题发表初步裁决,比利时法院因而向欧洲法院请求初步裁决。除了博斯曼起诉的转会费问题之外,比利时法院还请求欧洲法院对欧洲足联的“3加2规则”,即各支俱乐部最多只允许拥有5名外国球员,而在一场比赛中,每队最多只能同时安排3名外国籍球员上场参赛的规则是否也违反了《罗马条约》,在欧盟不同成员国公民之间形成了歧视的问题进行解释。因为比利时法院认为这一问题也与博斯曼的命运相关,尽管当事人自己并未提出来。1995年12月15日,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认定俱乐部在与球员合同到期后要求转会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的“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此外,欧洲各国足球俱乐部严格限制其他欧盟国家球员的数目的规则(“3加2规则”)亦被宣布为违反《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的自由就业、禁止国别歧视的原则。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欧洲法院的判决似乎宣告了原告博斯曼最终的胜利,然而,当欧洲法院的这一初步裁决返回到比利时原审法院后,该案件却因比利时国内的司法程序问题陷入了僵局,一直拖至1998年。博斯曼无奈之余,只好寻求与被告在法庭外进行和解。1998年12月22日,博斯曼与被告签下了和解协议:比利时足协同意向博斯曼支付赔偿金1600万比利时法郎(约46.67万美元),这意味着这场拖了8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博斯曼案件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它结束了欧盟足球界(乃至整个体育界)游离于欧盟法律调控范围之外的局面,标志着欧盟足球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另一方面,博斯曼在欧洲法院的胜利,亦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很多传统的足球游戏规则,如转会制度、俱乐部合并规则、球票销售体系、电视转播权制度等等,都将面临司法审查的挑战。事实之一就是潮水般的投诉与诉讼涌到了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法院面前。仅欧盟委员会在1999年调查处理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足球案件就有50多起,内容从俱乐部主场的跨国迁移问题,到1998年世界杯球票销售问题,不一而足。足球界人士开始担心,体育自治从此将受到威胁,传统的足球行业管理机制行将崩溃。国际足联(FIFA)亦开始关注欧盟的动向,他们要求足球行业取得欧盟竞争法的豁免,保持其自治地位。此外,由于博斯曼案件后合同届满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欧洲各大牌俱乐部得以更轻易地将优秀球员网罗到自己门下,欧洲五大联赛由于优秀球员可以更自由地加盟,而实力大增。但这就削弱了其他欧洲国家的国内联赛。博斯曼的律师说:“我曾经希望这是一个更为平稳的过渡,但现在我们面临的危险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1997年10月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时,欧盟各成员国共同通过了一份《关于体育运动的声明》(以下称《阿姆斯特丹声明》)。该声明虽然只有简明的三点内容,但其明确了“对体育的特殊性应给予特殊关照”,意在避免将欧盟法律自动适用到足球等体育商业领域,要求欧盟委员会谨慎行事,要求“欧盟各机构从现在起,讨论涉及体育的重大问题时,应同各体育协会磋商”。从目前欧洲法院与欧盟委员会的态度来看,似乎是认定在欧盟范围内的球员自由流动应受到保护。这样一来,国际足联与欧洲足联的有关球员转会的规则都将受到考验,而整个国际球员转会制度都必须重新构建。然而,博斯曼案件审理完毕后,欧洲足联与国际足联不甘示弱,他们想通过对球员转会规则进行小的修改来应付博斯曼规则,而欧盟委员会则要求完全取消转会费制度,并且准备起诉欧洲足联与国际足联。双方各执一词,欧盟足球法制进程陷入僵局。经过几年的艰苦谈判后,在2001年3月5日,欧盟委员会终于首肯了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几经修改的球员转会方案,欧盟委员会表示将终止对国际足联的起诉。经欧盟委员会同意的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修改后的球员转会方案的基本内容有:——建立对小俱乐部训练年轻球员的补偿机制,同时对各俱乐部的收入进行重新调整分配,分配对象包括参与训练和教育球员的业余俱乐部;——对18岁以下的球员的国际间转会要设立一定条件,派足球专家建立一套制度,以保证这些年轻球员在进行训练的同时能接受学校教育;——在每个赛季设定一个转会期,在赛季中期也有一个短期的转会时间。限制每名球员每赛季只能转会一次;——球员雇佣合同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五年。28岁以下的球员的合同将有三年保护期,28岁以上的球员为两年;——建立相关制裁机构,以保证体育竞赛的正常进行。单方面违约只允许在赛季结束时进行。如果合同是被单方面破坏,无论是球员或者是俱乐部,都将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经济赔偿。在合同保护期内单方面违约,球员、俱乐部或者是经纪人都将受到处罚,处罚按严重程度来分担一定的比例;——建立一个代表俱乐部和球员利益的仲裁机构,其主席为独立人士。仲裁机构是一个自发性非官办机构,但不排除向国际性的法院如欧洲法院寻求合作的可能性。
劳尔
姓名:劳尔.冈萨雷斯
英文全名:Raul Gonzalez Blanco
出生日期:1977年6月27日
国籍:西班牙
身高:1.80米
体重:67kg
位置:前锋
效力俱乐部:皇家马德里
球衣号码:俱乐部7号国家队10号
首场国际比赛:1996年10月9日,西班牙0-0平捷克
2000年欧锦赛预选赛最佳射手
1995年、1997年、2001年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冠军
1997年西班牙超级杯冠军
1998年、2000、2002年欧洲冠军杯冠军
1998年丰田杯冠军
1998年丰田杯最佳球员
1998-1999赛季西班牙甲级联赛最佳射手
1999-2000欧洲冠军联赛最佳射手以及最佳前锋
2000-2001赛季西班牙甲级联赛最佳射手
2000-2001欧洲冠军联赛最佳射手
en加一点劳尔在中国的采访吧
本刊曾经用《情义劳尔》的标题刊发过一次劳尔的人物小传。情义二字是很中国化的传神表述。如今,一个叫周泉的中国女球迷终于体会了劳尔所具有的这种情与义。伯纳乌的王子不仅把拉丁人最善良的心灵展示给永远追随他的这个中国球迷,也在7月23日的工体球场向全中国的皇马球迷奉上了胜利的礼物。戴上队长袖标来到中国,或许这本身就是劳尔带来的最好礼物。通过本刊记者的追访你会知道,劳尔在未来还会给我们带来更大的惊喜
“我真的不敢相信,他吻了我!劳尔吻了我!劳尔!他吻了我!”——这是一个叫周泉女球迷最幸福时刻发出的肺腑之言。
皇马两次来华,留下签名合影无数,获益者多数都是工作人员名义下的关系户,或许他们是最不该打搅球员的人,实际上却打搅球员最多。笔者对这种缺乏职业尊重的心态深感遗憾。但可以非常肯定地说,这些人拥有多少签名合影,都必定没有一个叫做周泉的女孩幸福,因为她得到的,是巨星的尊重和爱。
一个童话的诞生
19岁的女孩周泉专程从辽宁鞍山赶过来,劳尔是他心目中永远的偶像。为了让劳尔感觉到自己的爱,她的准备非常充分:她本人是劳尔球迷中文网(www.raulfans.com)的发起者和管理员,身着一件特地印制的“劳尔球迷中文网”T恤衫,手拿一张漂亮的劳尔照片牌匾。
7月20日凌晨3点,周泉就已经和同伴们在机场贵宾出口外等候。“我只看到了他的半个背影!”但劳尔是否已经看到了她,无人知晓。这一时刻,只能肯定周泉代表的就是一个忠实球迷的形象而已。不过此后,从机场到天下第一城,再转战到昆仑饭店,周泉总是在大厅内外等候,他希望劳尔能够看到她、注意上她。然而在公开场合,球员们都是在众多安保人员的陪同下快速通过,球员能够看到球迷总是只有那么一瞬间。球员永远无法满足每人要数十个签名的疯狂要求,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避而远之。
在这种时候,唯一能够打动他们的,就是足够的尊重和足够的真诚。这就是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周泉不是仅仅手拿几个皮球和本子等待签名,她精心选择了自己的行头,她有最专业的FANS装备。剩下的是让劳尔看到她,让劳尔知道她的爱。她在展示和给予,她的装备与守候已经充分证明这点,而不是在单向度地索取。一次,二次,三次,幸运女神终于青睐了这个19岁的女孩,当劳尔多次在上下楼和出入酒店看到了这个特别的女孩时,他已经感觉到,自己应该做点什么了。
“我觉得她非常亲切,我无法拒绝”,劳尔说。也就在劳尔决定对这个女孩有所表示的时候,第四天(7月23日)上午,周泉已经快绝望了,她担心偶像从来就没有注意过她。当劳尔从国际俱乐部饭店赶回时,她眼看着偶像从眼前经过,痛哭不已。
奇迹却在泪花模糊的时刻发生:几分钟后,周泉看到皇马保镖下楼来将她拉出人群。随后悄悄地将周泉带上了球员所在的楼层。稍事片刻,劳尔从房间出来了。
周泉根本无法相信接下来发生的一切:梦中思念已久的伯纳乌王子,用西班牙人最热烈的方式亲切地亲吻了泪水中的她。随后,劳尔拿起笔为周泉在牌匾和衣服肩上都签上了名字。周泉拿的是一个胶片相机,由于事先装胶卷装错了方向,周泉很是着急。
“没关系”,劳尔说。随后,周泉看着自己的偶像亲手为自己把相机胶卷装好,然后让安保人员协助他们拍了照片。“为什么报纸上都说劳尔不会英文,他的英文说得很好”,周泉此后对球迷们说,“倒是我的英文不太好,以至于从头至尾言不由衷。”
从电梯上下来,周泉哭得比此前厉害10倍,俨然一个泪人(图②),“太不可思议了!太不可思议了!劳尔真是个大好人!我真得不敢相信!他还吻了我!劳尔吻了我!劳尔他吻了我!”正是因为太激动,更因为没有预料到这样的童话故事发生,周泉竟然忘记了送给劳尔自己的礼物:和自己身上一样的劳尔中文网纪念T恤衫。只得赶紧写上祝贺语,委托《足球周刊》记者代为转交
派上用场的T恤衫
此后记者和劳尔一起前往沿海赛洛城参加商务活动。其实像皇马这样的球队,在比赛当天,安排球员参加任何和比赛无关的活动是件不可想象的事情。但履行和中国的商业合约,更为了苦苦等待的中国球迷,队长劳尔就成了唯一一个必须牺牲自己的人。用《阿斯》报的话说,“劳尔的日程就和政府首脑一样安排得满满的,而且都是外交性质。”
先看看劳尔在比赛当天的行程:早餐后,和马德里政府访问北京的代表团会面,并和马德里市政府经济专员维拉努瓦进行了谈话。紧接着,奔赴中国大饭店,和贝克汉姆一起参加赞助公司的展示活动。随后,赶往建国门附近的国际俱乐部饭店,和西班牙首相萨帕特罗夫妇有一次非正式会谈。随后返回饭店,然后又出发前往沿海赛洛城楼盘参加球迷协会揭幕仪式。
7月23日的大雨让一些坑坑洼洼的路段更加泥泞。皇马随行人员都很担心劳尔会着凉,劳尔却在努力说笑,安慰说没有问题。笔者告诉劳尔,刚才的小女孩忘了把衣服送给他,“真是太亲切了”,劳尔说。由于马上要参加活动,约好午餐时(下午两点半)交给他。
滂沱大雨中,劳尔仍然笑得很灿烂,恭敬地完成了揭幕、留手印、在牌匾上签名等活动。回到大巴上,他已经全身湿透。
车行至半路,劳尔询问周围的人有没有多带的干衣服给他暂时换一下。摄影师有一件皇马外衣,劳尔准备穿上的时候,笔者提醒他还有一件中国小女孩送的衣服不妨看看。劳尔打开袋子,立即高兴地将这件T恤衫穿到身上。他非常骄傲,他向车上所有人展示这件衣服,并请笔者把“劳尔球迷中文网”、“永远爱你”等汉字解释给所有人听。
车到昆仑饭店时,门口已是人声鼎沸,劳尔下车时球迷们一片疯狂。他们亲眼目睹,从车上走下来的伯纳乌王子,劳尔·冈萨雷斯,皇马7号,西班牙足球第一偶像,身上不是俱乐部球衣,更不是任何别的名牌服装,而是一件质地最简朴的、有着手写中文的T恤衫。紧接着,劳尔还穿着这件衣服和西班牙政府代表团的太太团全体合影一张。
继续等待的周泉和与她一起共同创办劳尔中文网同伴们亲眼目睹了这一幕。她们在一起拥抱欢呼庆祝,她们有足够的理由为自己感到骄傲。因为她们没有捷径,没有商业合同,没有头衔,没有动辄利用媒体资源指责“皇马巨星耍大牌”,她们只有真诚和耐心,但只有她们真正打动了偶像,让梦境成为了现实。
劳尔将会访问她们的网站,这件衣服也会成为劳尔家中弥足珍贵的一个收藏品。
在大雨中闪光
随后在当天大雨中的比赛,和周泉一样,很多球迷在某种遗憾之余,还是获得了一份安慰:大雨和简陋的草皮令罗纳尔多无法,或者是不愿意启动;齐达内失去了施展绝技的灵感和兴趣;卡洛斯想助攻却跑不起来;欧文的思绪似乎还在下赛季的归宿。贝克汉姆和费戈干脆从一开始就加入到“球迷”的行列。
但是,球迷们依然如醉如痴,这是一群世界上少有的,为对立的两支球队呐喊群体。随着比赛时间的推移,很多人都发现,皇家马德里可以说只有一个人,准确的讲是七大巨星中,只有一颗星照亮了工人体育场的上空,劳尔以他绝对的职业态度,凶狠的拼抢,顽强的奔跑,完全掩盖了皇家马德里的心不在焉。在履行了一名队长职责的同时,捍卫了皇家马德里的白色旗帜。
赛后,西班牙的很多记者都夸赞劳尔,称他是唯一不在乎天气、环境和个人是否会伤受的白衣勇士。然而,事实上劳尔很在乎,这位十七岁就羞涩地冲击欧洲首席射手的马德里人变得越来越敏感,他很在意两年来自己的滑落,以及远离冠军给球迷带来的伤痛,这种无法用理疗手段解除的痛,给劳尔很长一段时间不能消除的创伤。
他一直在回避,一直不愿意开口,一直将自己调低到人们模糊的记忆中。但是,没有人能够夺取那些劳尔迷们的热情。在皇家马德里下榻的昆仑饭店,记者经常会遇到女孩子们的乞求:“求求你们多写一点劳尔,我想知道得更多,求求你们代我向劳尔祝福。”
《足球周刊》肩负这种来自于很多读者的期待,利用所有的“空闲”时间向劳尔灌输在中国发生的故事,最终完成了这次专访。
我非常在乎来足球专家申请理由自中国的爱
《足球周刊》:到中国已经几天了,给你留下最深印像的是什么呢?
劳尔:毫无疑问是到处可以看到的皇马球迷,特别是那些支持我的球迷。早在7年前我就知道了劳尔中文发音。所以,我比很多人幸运,我听得懂他们在喊我的名字。“劳尔”是一个让我在中国能够听到的最亲切的也是最熟悉的喊声。
每当听到这样的声音,你有什么感觉?
这种感觉是奇妙的,能够在一万公里以外的地方听到有人喊你的名字,那他们一定是朋友或是亲人。在这个时候,心中除了充满幸福之外,我还有一种亲切的感觉。
能够体验到那些球迷的感情和执著吗?
不但能够感觉到,而且我还深深地陶醉其中。说心里话,我为他们做得很少,甚至什么都没有做。能够在北京看到他们,并且与其中的一些朋友交流和致意,这是很绝妙的事,这也是我来中国最大的收获。
我刚刚从楼下上来,一位球迷拉着我说,已经三天了,她都没有获得与你面对面相见的机会,所以不停地央求任何一位穿皇马队衣的人,你知道吗?
我能够为她做什么呢?能不能转交我的签名?说心里话,我不可能每分每秒都下楼,关照所有的球迷。
她已经拥有了你的签名,但是她更想见你,球队规定不能单独外出。所以我很想问,这对你和你的球迷是否很残酷呢?
我想没有这么严重。中国球迷有的来自很远的地方,而我也是从美国到这里,我们能够见上一面已经是很幸运的事情。由于种种原因,我不可能和每一位球迷面对面交流,但是我们已经在一个地方了,而且他们可以看到我踢球,可以看到我在公众场合的谈话,我觉得这已经是一种上帝的恩赐。其实,我自己更想听到的是球迷们说些什么,而且是直接听他们诉说。由于时间和语言的关系,我很难做到这一点。请千万转告那些未能遂愿的朋友们,我和他们一样,有很多小小遗憾,不过时间和足球连接着我们。
我们已经将你赠送的一些皇马会徽交到了一些球迷的手中,他们希望你能够接受特别的感谢,这种感谢就是希望你能够率领皇家马德里再创昔日的辉煌,你接受吗?
这是一份最珍贵的礼物,皇马再次夺冠,对于我和很多人都是最重要的事情。老实讲,没有皇家马德里过去一段时间的优异战绩,没有三座冠军杯,没有一次又一次夺冠的事实,劳尔什么也不是。所以,我接受这一礼物,而且还要把它带回马德里。
临走时,你想对你的球迷说些什么呢?
热爱自己的职业,热爱自己的家庭。我很快就要成为四个孩子的父亲,所以,我更希望年轻的球迷们一定要学会倾听父母的声音。
我非常在乎两年来的失误
这次的皇马与2003年有很大的不同,人们迎接的是一支豪华的队伍,而不是一支冠军球队,作为队长有没有什么不适的感觉?
我不知道中国球迷会如何看待我们。但对于我个人来说,的确与两年前来中国的感觉不同。我们能够让球迷感到骄傲的除了冠军之外,很难再有什么别的东西,我和很多队友都有愧疚的感觉。带着这样的感觉,看着那些坚定的支持者是对我的一种无形勉励。我觉得,我们能够知道他们在想什么,也知道在我们失去冠军后,或者输掉一场比赛的时候,他们在想什么。
我看了一下你访华的行程安排,对如此密集的活动安排,你没有异议吗?
说没有异议是假话,但我是队长,我必须带头执行俱乐部的命令。而在这里,驱使我接受这些安排的最大动力就是球迷们的热心。我累一些不怕,尽量满足球迷的要求是最重要的事情。
你在皇马经历了门多萨、桑斯到弗洛伦蒂诺三位主席。目前,竞技部的老人们说,一切都变了,你有这样的感觉吗?
我觉得每一位主席都希望俱乐部好,每一个人都有经营俱乐部的不同想法。我是一名球员,不会过多的关心球队的管理模式。和过去相比,现在的确有所不同。过去只有两位经理负责我们的训练和生活,即技术总监和新闻发言官,现在会有五个以上的人经常来通告我们做什么。开始的时候我有些不适应,毕竟他们之间有时会出现撞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必须去做更多的事情。
你不认为这种非竞技的因素过多影响了俱乐部的成绩吗?
我认为肯定有影响,但主席不只一次地和我谈到这一点。他说,俱乐部的发展应该是竞技和经济双方面的,经济上出现不利局面会直接影响竞技成绩。所以他要求我带头满足商业部门提出的推广要求。
人们都说,劳尔的肖像权利并不属于俱乐部,为什么还要参加这种推广活动呢?
我没有别的选择,不可能处处要求酬劳。况且推广活动是我份内的事情,也是合同中的规定。最重要的还是那一点,我是队长。
本次皇马中国行受到了一些媒体的指责,理由是商业色彩过于浓厚,你怎么看呢?
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毕竟皇家马德里已经有了很重要的商业发展计划,要完成这一计划,自然要采取一些商业手段。事实上,竞技范畴也没有逃出商业的痕迹,签约费和违约金越来越高,这本身就是提倡足球商业化的依据。
一旦商业影响了竞技成绩,作为队长,你会采取什么样的“上诉”方式呢?
这个问题我和主席交流过。他说,未来世界都要受到商业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足球不会例外。当所有俱乐部都遇到相同问题的时候,商业影响竞技的代价就会越来越小。我相信球迷们能够理解我们面临的新挑战。
萨尔加多已经开始公开指责商业影响到了球员和新赛季的准备工作,你有同感吗?
萨尔加多是我的好朋友,不过他的话代表他自己,有些事情的证明起来需要时间。
我还能恢复到最佳状态
你是否知道很多一直支持你的球迷们都有一种顽强的信念,相信劳尔一定会回到上个世纪末的最佳状态,你对此如何看呢?
我和他们的想法是一样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对自己都不满意,在为俱乐部拼尽全力的意念中总有些感到力不从心。我曾经尝试过调整训练方式和强度,并且向主教练主动申请减少参赛时间,以便在有效的时间内表现出更好的水平,但似乎一切都没有多少改进的迹象。新的赛季即将到来,我会请最好的体能教练和心理顾问,唯一的目的就是迎接新的挑战。有一点是肯定的,劳尔已经不能回到18岁时的状态,但这不意味着我就不能发挥作用了。
无论在国家队和俱乐部,有关劳尔是否铁定首发的争议很多,对此你怎么看呢?
我已经在很多的场合中多次谈到过这一个问题。因为我希望在国家队和俱乐部都能够有充分的发挥。所以,是否首发变得越来越不重要。我反倒认为,坚决地执行主教练的意图是对一名职业球员最重要的考验。所以我重复一点,我不在乎是否能担当主力,是否能够首发。
费戈是你最好的朋友,看到他成为替补,眼下前途未卜,你是什么样的心情呢?
我很理解路易斯,也很理解主教练,两位都是要强的人。但几次和路易斯交流之后,我发现他的心态已经非常平和,他甚至多次劝我不要太多地在乎外界的反应和内部的安排。足球本来就是一个属于年轻人的竞技运动,当度过了黄金时段之后,你必须面对新的压力,迎接新的挑战。记得费戈对我说过,争当一名主力要比不做主力难得多,所以我们依然是成功者。
10多年了,劳尔参加了几乎每个赛季的绝大多数赛事,有累的感觉吗?
我没有感觉到劳累,对于我来说,不踢球才会感到格外疲惫。也许这条定律对于每一名职业球员都能通用。现在,雷东多每个周末还要到郊区去踢球,而且担当主力,一跑就是全场。
新赛季有什么希望呢?
我和所有的队友都只有一个想法,全力夺回冠军,现在没有人再说我们缺少饥饿感。皇家马德里所有队员都很饥饿,冠军是我们对球迷们的唯一回答。
西班牙研究劳尔问题的专家托马斯不久前说,你已经到了一个滞待期,你能够打破这一预言吗?
托马斯是我的好朋友,这是他在使用激将法,我一定会证明给他看。因为只有我自己了解,我没有对足球产生厌烦的感觉,也从没有对自己失去过信心。我觉得我能恢复到最佳状态,理由只有一个:两年的时间已经太漫长了。
有迹象显示,你对主席的一些做法并不十分赞同,比如从雷东多到费戈,是这样吗?
我只考虑俱乐部的利益,个人之间的事情都是微不足道的。弗洛伦蒂诺是一位杰出的商人,我想他也希望成为皇马历史上一位成功的主席。要实现这一点,就一定要做一些新的尝试。有些做法可能会违背传统,不过我会支持他,至少在俱乐部的发展层面。
能够谈一下贝克汉姆吗?
大卫有很多不容易被人们察觉的优点,作为一名球员,他赢得了所有的一切。作为一个朋友,贝克汉姆是一位非常随和和有责任感的人,我们之间保持着很好的职业和朋友关系。
那么罗尼呢?
一位创造了世界上很难被人超越射门境界的人,我们的合作格外默契。
为古蒂现在的状态和处境心痛吗?
我太了解古蒂了,他会在任何一个时刻重放光彩。
劳尔会离开皇家马德里吗?
只有一种离开的可能性:皇家马德里的球迷不再需要我。我永远不会主动提出离开这个伟大的俱乐部。
好了,关于和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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